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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8体育在线入口省级财政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稿时间:2022-07-06 11:46:00


鲁经院发〔2022〕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等要求,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造性和创新活力,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现结合学院实际,就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涵盖基础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活动,以项目制立项管理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对单个横向科研项目到位经费达到50万元以上的,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科研经费按照科学规范、简政放权与绩效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以诚信为基础的科研管理机制,改革创新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方式,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科研项目资金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科研处负责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积极推进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公开,定期公开科研资金使用、资金结余、科研成果等信息,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合法合规使用科研经费。

    (二)加强科研活动原始记录,据实记录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相关内容。如实编制项目决算,并对支出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管理。

    (三)项目组应按照上级主管批复的研究计划执行,不得擅自修改项目内容、变更研究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如确需调整的,须将修改方案经科研处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无故中止项目研究或因责任事故导致项目研究无法继续实施的,一切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四)对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须及时向学院及项目主管部门提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科研处、财务处做好项目申报、执行、结题等各环节服务保障,对项目进度和经费使用一体实施动态研判和预警提醒,确保任务目标按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三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学院将拨付至单位账户的省级科研经费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学院细化下达科研支出任务、具体科研项目预算至项目科研团队时,在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分别确定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总体额度。需要调剂经费预算的,除设备费外,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使用既定预算总额内的直接费用,无需审批;对于设备费支出,学院在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因素基础上,予以及时办理调剂手续并报主管单位审批。

    第九条 对由我院牵头立项的联合申报项目,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和具体承担科研任务情况,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

    第十条 在人才类、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类科研项目中,学院将逐步推行经费包干制项目经费不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无需编制预算,实行定额包干资助。项目负责人在确保将经费全部用于设定工作任务相关支出的前提下,自主决定经费使用。

    第十一条 全面落实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等规定,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会议、差旅、咨询及科研条件保障性费用,由项目负责人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前提下,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真实合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支出范围、标准和数量。

    第十二条 实施财务、采购、资产、科研等多业务“一站式”“一票式”报销管理,实行限时报销制,紧急事项可容缺办理。积极推进科研诚信报销承诺制,在明确承诺事项和失信惩处要求基础上,可先支付、后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由学院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按照项目财政经费总额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学院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部分的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设备购置费用按规定调剂后,间接费用可相应调整,但不得突破比例上限。

    第十五条 项目团队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通过自主选择固定岗位、在校学生勤工助学、第三方服务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方面专业化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科研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及时清理账目、盘点资产,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并报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实行科研项目负责人预算绩效责任制,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十八条  学院将加强项目绩效管理,绩效支出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依据,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主动配合省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与绩效管理,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单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相关科研人员、项目负责人采取惩戒措施,按照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并纳入学院科研活动黑名单。

   第二十二条 重点监督《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行为,确保科研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优化科研生态环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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